质量通病防治监理规划 1 质量通病防治监理规划 1.总则 1.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克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 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 (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规划。 1.2 本规划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 1.3 本规划是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 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 渗漏等质 量通病进行有效的控制。 1.4 在住宅工程的设计、 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 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规划。 2.基本规定 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 《规划》的规定。 2.2 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 2.3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2.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2.5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