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 热环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城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建筑的节能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 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以及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 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 是指居住建筑、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 建筑节能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合理、质量可靠、技术 可行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
南通市物价局 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通价规 [2011]2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县(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通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二 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物业 服务 收费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人大 财经委、市政协经科委,崇川区政府、港闸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法制办、 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信访局,市消费者协会,市各新 闻单位,市物价局各处、室、分局、中心 南通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 11 月 29 日 印发 共印 300份 附件: 南通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 通则》、《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