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之建筑工程造价分类 32-3-1 建筑工程造价按用途分类 建筑工程造价按用途分类包括:标底价格、投标价格、中标价格、直接发包 价格、合同价格和竣工结算价格。 1.标底价格 《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招标必须设有标底, 但也没有禁止设置标底, 相反, 对“设有标底的”,还提出了“必须保密”和评标“应当参考标底”的要求。所 以标底价格是法律许可的,也是我国工程界习惯使用的。 标底价格是招标人的期望价格, 不是交易价格。招标人以此作为衡量投标人 投标价格的一个尺度,也是招标人的一种控制投资的手段。 招标人设置标底价可有两个目的: 一是在坚持最低价中标时, 标底价可作为 招标人自己掌握的招标底数, 起参考作用, 而不作评标的依据; 二是为避免因标 价太低而损害质量, 使靠近标底的报价评为最高分, 高于或低于标底的报价均递 减评分,则标底价可作为评标的依据, 使招标人的期望价成为价格控制的手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