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实施《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锅函[ 2002] 28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 11 号令,以下简称《规定》 ),就现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茶水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 茶水炉指采用燃煤、 燃气、燃油或电加热方式, 专门用于提供开水的设备。 茶水炉应在炉 体顶部设置直接通向大气的开孔或接管, 且保证开孔或接管畅通, 不得设置水封。 茶水炉生 产者应在炉体上明显位置喷涂 “不得承压” 的警示标识。 符合上述条件的茶水炉不属于 《规 定》的适用范围, 不需要取得锅炉制造许可, 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 也不要求操作人 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二、关于民用水暖煤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