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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4
吉林省农委2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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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政办明电 [2009]28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 [2009]28 号各市(州)人民政府, 长白山管委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农委 吉政办明电 [2009]28 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 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 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紧 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 3月 3日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 配管理的意见 (省农委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土地征占问题。近年 来,为保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进 一步加大了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监管和对失地集体经济 组织及农民的补偿力度

房屋大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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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大院租赁合同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互惠互利的前提下,甲方将成寨村 南一处占地为壹拾贰亩的养殖大院租给乙方养羊使用。其中房屋 拾间 (留一间甲方自用 ),敞棚拾间, 东西院墙带拐。 租用期为叁年, 即贰零壹肆年 月 日起至贰零壹柒年 月 日止。租金 为玖万元,分为叁次缴清,即于每年叁月拾伍日前,将当年的租 金叁万元整缴清,不得拖欠;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 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当年租金缴清后,双方无任何理由要 求退还。 为明确日后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定以下细则 供双方共同信守。 1、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再将大院及房屋棚舍租给别人。 2、乙方必须正确使用和爱护一切建筑设施及场地, 不得粗暴 使用,如因乙方使用或看护不当,造成严重损坏,乙方必须负责 修复,如不能修复,须照现价赔偿。 3、合同存续期间, 乙方不得从事非法或高污染项目的生产经 营。不可将房、棚、院转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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