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南地税发【 2007】第 243 号 发布时间: 2007-12-6 各县 (区 )地方税务局 ,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187 号)及《自治区地方税务转发国 家税务局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 [2007]8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必需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 接转让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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