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 20号 《南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已于 2008 年 7月 25日经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三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黄方方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南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展活动的管理,规范会展活动,促进会展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的方式 在固定场所和预定时期内举办的物品、 技术和服务的展览、 展销等商务活动, 包括商品展销 会和其他商务会展。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 是指负责制定会展实施方案和计划, 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 组织 和安排,并对会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接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具体会展事项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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