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 为城市房 屋拆 迁当事人提供可选择的拆迁安置补偿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 因实施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 属物 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安置补偿, 是指在拆迁房屋中, 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按规定标 准折 算成货币款,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安置房的安置形式。 第四条 经政府批准, 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 建设工程项目性质未定的房屋拆迁, 应当 按本 办法实行货币安置补偿。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货币安置补偿方案安置被拆迁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采用货币安置补偿形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二)被拆除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货币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 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 200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 维护征地拆迁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 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 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集体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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