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 筑、装饰、修缮、抗震加固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 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园林建筑、绿化、养护工程(以下简称为 “建设工程”)等现行计价依据及配套费用定额,按本实施意见 执行。 二、实施时间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5月 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 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年 5月 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 目,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计价规则及调整办法 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 即:工程造价 =税前工程造价× (1+11%),其中, 11%为建筑 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 机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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