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 (1991年 8月 29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0〉 65号文)中关于“加强基层环境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力量”的规定,为强化 对工业污染源、海洋和自然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监理的主要任务,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领导下,依法对辖 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和对海洋及生态破坏事件实施现场监督、 检查,并参与处理。 第三条 县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立环境监理机构。环 境监理机构内设立环境监理员, 在有条件的地方,乡镇、街道也应设立专职环境监理员,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充实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力量。 第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经费 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按规定从环境保护补助费中给予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