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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30
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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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 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 公积金的来 源是职工个人每月从工资中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每月为职工同比率配缴的住房公 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单位和个人各 8%。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专款专用。 只要办过购房贷款 ,每年就可以提取一次公积金 ,用于归还贷款。 提取办法如下: 首先职工向单位申请, 单位予以核实后给职工开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盖好单位预 留在银行的印鉴。职工将借款合同,每月还贷款的存折及支取申请书带着,到上储蓄所 办理。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房。 如果你一次性付款买了房子,只要在半年内,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可以提取你公积 金帐户内余额的整数。如果你公积金帐户余额为 1870 元,可提 1800 元。因为装潢申 请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公积金都是不可以的。 办理按揭贷款,每年可提取一次你公积金帐户内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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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6 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 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 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 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 在职职工为下列人员: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二)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三)经有关管理部门认定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劳动者。 本细则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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