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的指导意见 (2010 年 8月 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委|员|会第 2 8次会议 通过 ) 为提高道路交道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质量, 统一法律适用, 确保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 要坚持优先保护人身权、 交强险 优先赔偿、优者危险负担,适度平衡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利益等原则。 第二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在保 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赔偿权利人起诉时,可以侵权人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责险的, 赔偿权利人以侵权人为被告起诉的, 可以 保险公司为第三人。 机动车在同一保险公司既投保交强硷, 又投保商业三责险的, 赔偿权利人可以侵 权人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本条所称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