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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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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宁房管〔 2008〕298 号 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 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 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区房管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相关文件精 神,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政策体系,更好地开展住房保障管 理工作,经研究制定《关于贯彻〈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 施细则〉、〈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 。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1 关于贯彻《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 细则》、《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 细则》的若干规定 根据《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市廉租 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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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6 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 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 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 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 在职职工为下列人员: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二)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三)经有关管理部门认定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劳动者。 本细则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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