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设发[ 2004]16号 2004 年 12月 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 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 验室工作具体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管理工作按“三级建制 ,二级管理”的思路进行,即构建 校实验中心、院(系部)中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的三级实验教学体系; 实施校、 院(系部)二级管理模式。 第三条 各类实验室在分管校长领导下, 由校实验室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协调有关工作。各学院(系部)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实施学院(系 部)对实验室的管理职能。 第四条 校实验中心、院中心实验室的主任由学院推荐,学校审批并任命。 专业实验室主任由专业所在院(系)的正(副)主任兼任,学院(系)审批并报 人事处和设备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