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规定 (1991年4月29日 宁政办发〔1991〕3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 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江 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及其地上附属物拆迁的单位, 均需执 行本规定。 第三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要依照《江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对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并负责对房屋拆迁单位进行监督、指导 和协调。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单位, 系指专营房屋拆迁的事业或企业单位、 兼营房屋拆迁 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建设单位在本单位使用土地范围内自行拆迁的办事机构。 专营房屋拆迁单位, 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