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贷款操作,加强项目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项目贷款 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固定资产贷 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贷款,是指(以下简称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安装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投资支 出的本外币贷款,不含房地产开发贷款。 第三条 项目贷款发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的原则。 第四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项目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具备贷款申请资格; (二)借款人达到本行客户质量评级 D 级及以上。如借款人为新设法人,其控股股东 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人质量评级不应低于 E 级; (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 2008〕1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 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 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 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 见》(国发 [2007]24 号)精神,支持国家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人民银行 1999 年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银发 [1999]129 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银行要根据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和相关规 定要求,抓紧制定或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操作细则, 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 3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