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 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合理、节约 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江苏省 土地管理 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 [2004]28 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国土资发 [2004]23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 集镇农村村民住宅 建设用地,适 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各县 (市、区 )国土资源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 要为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用地留足空间。城市建设 (规划 ) 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制定村镇建设规划, 应按照控制 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 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农村村民住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节 约集 约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 (以下简称宅基地 , 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 用权用 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第三条 宅基地管理 , 应当遵循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 一户一宅和节约集约用 地的原则。 第四条 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外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 ,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 闲置宅 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 ;村内有闲置宅基地、空闲地可以利用 的 ,不得占用农 用地。 鼓励农村村民按照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居住 ; 在城市和镇 规划区内 的,应当按照城镇建设标准 ,集中建设农民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