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 保障房 屋使用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竣工交付使用和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因装修需 要改变房屋结构的,适用本办法。 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房屋装修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市、县(区)房产管理部门主管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 作。 市、县(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房屋装修垃圾清运管理工作。 规划、 建筑管理、公安等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装修管 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爱护和合理使用房屋。 对破坏房屋结构安 全和乱扔乱倒装修垃圾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第五条房屋装修,必须保 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做到安全实用,并符合抗震、消防、供电、市容 环境
精装修房自出现以来一直问题不断,如何解决这些涉及国家、企业、民众切身利益的争议,是实践者考虑的问题,更是法律理论工作者的着眼点。文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精装修房交易中存在的违约责任现象,并分析了它的来龙去脉,在第一部分中分析了精装修房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精装修"没有统一标准、合同履行存在问题以及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虚假等;第二部分详细论述了精装修房交易中的违约责任的法理基础,分析了精装修房交易中的违约责任的特征、归责原则以及精装修房交易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等问题;第三部分则提出了精装修房交易中的违约责任的方案,笔者认为完善精装修房的验收标准、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可以说对精装修房交易中的法律问题纠纷解决有所帮助。虽然笔者的分析和思考还有欠妥之处,没有从经济发展、国计民生的高度思考问题,但希望所思所想对精装修房交易有所裨益,则无比欣慰,希望对现实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