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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2.16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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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号: 栋 号 协议编号: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甲方(拆迁人): 乙方(被拆迁人): 委托见证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1 签 约 须 知 一、在签订本协议之前, 请被拆迁人认真阅读协议条款, 仔细确认其中选择 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内容 ,签约时被拆迁人已经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的 含义。 二、为体现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本协议范本在拟定过程中, 已经征求和采纳了广大被拆迁人的意见,并将报请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被拆迁人签署本协议时, 需要提交以下签约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房屋权 属情况证明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 (一)签约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被拆迁人及其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被拆迁人为 单位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房屋存在共有人的,全部共有人应在协议上签字, 否则拟签约的被拆迁人应取得其他全部共有人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被拆迁人委托代理人

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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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 2009〕34号) 涪城区、游仙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区、农科区管委会,市 级各部门: 《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于 2009年 10月 29日 经市政府第 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管理, 规范和完善绵阳市市辖区 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个人 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绵阳市市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阳市辖涪城区、游仙区及所属各开发园区内征收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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