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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1.12
铁路事故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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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等级 第一条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四个等级。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 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 (三)造成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 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 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 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 48小时以上。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 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 5000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 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 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 2 辆以上 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 24小时以上或者中 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 48小时以上。 (七)货运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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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 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 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 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 (四)危险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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