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曦 亮 高 秀 兰 为 深 化 农 村 改 革 服 务 做 好 农 村 水 利 档 案 工 作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 的决定》强调 :“鼓励农村集体、农 户以多种形式建设和经营小型水 利设施。”“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 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 随着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在 全省各地的贯彻落实 ,农民在自 己的承包地上以股份合作制的形 式修建水利工程的多了 ,承包“四 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治理 的多了 ,合伙经营管理水利工程 的多了。但是如何给农民“定心 丸”,如何减少农民之间不必要的 纠纷 ,如何维护农民、集体和国家 的利益 ,如何使农民经营承包建 设水利工程的权利依法得到保 护 ,是我们在水利工作中经常思 考的一个问题。恰恰此时 ,省委 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 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 业和农村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