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宁波银行业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案 件防控工作 监管需要,提高监管有效性,规范案防督 导工作程序,推 进案件防控 长效机制建 设。根据《银 行业金融机构案件 处置规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行业金融机 构案件防控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等规 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 宁波银监局)各部门及宁波银监局各县(市)区监管办事处(以下简称 监管办)和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 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 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案件 风险信息是指已被 发现,可能演化 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件事实的风险事件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 银 行业金融机构 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 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 ;客 户反映非自身原因 账户资金发生异常;收到重大案件 举报线索;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