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部分 宁波市鄞州区住宅工程质量 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试行 )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 功能,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按《宁波市住宅工程结构 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试行 )》及《宁波市区住宅工程结 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 本实施细则。 1.2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下称 " 分户验收 ") ,是指住 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和本细则, 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 (套)及公共部位涉及主要 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含商品住宅楼、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拆迁 安置房等。(注:不包括公寓楼) 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
宁波市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1.总则 1.1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强化工 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 按《宁波市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 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宁波市区范围内(包括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 ,住宅工程结构实 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严格按国家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组织验收,并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做好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 收。 1.4 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基本规定 2.1 结构实体检验 2.1.1 结构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 实体检验。同时,委托检测合同应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