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乐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讨 论 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的管理,进一 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促进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健康 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7]24 号)、原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 管理办法》(建住房 [2007]258 号)和《濮阳市经济适用房管理 实施办法》(濮政 [2010]50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 销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列入国家下达的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建成后以微利 价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住宅。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住建部门是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 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承办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应具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