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 (2011年 10月 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制定 2011年 11月 26日江 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 (含制造、 安装、改 造、维修)、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 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 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 工商、财政、公安、 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