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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1.19
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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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 2009〕34号) 涪城区、游仙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区、农科区管委会,市 级各部门: 《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于 2009年 10月 29日 经市政府第 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管理, 规范和完善绵阳市市辖区 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个人 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绵阳市市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阳市辖涪城区、游仙区及所属各开发园区内征收集体

绵阳医保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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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绵人社发〔 2011〕1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科学城劳动保障局, 各园区劳动保 障中心,市级各参保单位: 现将《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 根据《绵阳市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中央、省驻绵阳 城区和市直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在市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 (以 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驻各县(市、区)的用人单 位及其职工,在本县(市、区)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简称县社保 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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