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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9.15
湖南省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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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 2009〕3号 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已由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并于今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为使我省已颁发的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及有关工 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计价办法》)与《计价规范》更好地衔接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计价规范》中第 1.0.3 、 3.1.2 、 3.2.1 、 3.2.2 、 3.2.3 、 3.2.43.2.5 、 3.2.6 、 3.2.7 、 4.1.2 、 4.1.3 、 4.1.5 、 4.1.8 、 4.3.2 、4.8.1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其中:第 1.0.3 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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