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88 2003-3-13 9:09:14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编辑:金丹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住宅、 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 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 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 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 标准。 第 1.0.3 条 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 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 一级、二 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特殊标准 (根据特殊要求确定) 较高标准 一般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学习体会 钢结构、砌体结构等本人接触不多的内容就不赘述。 一、第 3 章新增 3.10 节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内容, 3.10.3 明确给出了中震(即设防烈度)计算的 αmax值 6 度—— 0.12;7 度( 0.10g)——0.23;7 度( 0.15g)—— 0.34;8 度( 0.20g)—— 0.45;8 度( 0.30g)——0.68。 对于平时设计来说,主要用于超限审查做的中震不屈服或中震弹性设计,一般的结构计算也没必要做。 二、4.1.6 条,将场地类别中的 I 类细化为 I0 和 I1 两个亚类。修订原因是考虑到剪切波速为 500-800m/s 的场地还 不是很坚硬,将此种场地定为 I1 类,硬质岩石场地定为 I0 类。相应地,表 5.1.4-2 提供了这两种场地类别的特征 周期值,其中 I1 类的特征周期值与 2001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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