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民用建筑热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 建筑物供热能源消耗,规范供热计量收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热计量装置进行用热量计量的集中 供热方式。计量内容包括热源、 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 (热力入口) 、 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规划、建设部门和设计、 施工、监理、 供热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热用户, 涉及采用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时,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 作。规划、价格、质监、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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