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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29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绝热与防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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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热与防腐 11.1 绝热设计 11.1.1 为减少设备与管道的散热损失、 节约能源、 保持生产及输送能力, 改善工作环境、 防 止烫 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管道(包括管件、阀门等)应进行保温: 1 设备与管道的外表面温度高于 50℃时; 2 热介质必须保证一定状态或参数时; 3 不保温时,热损耗量大,且不经济时; 4 安装或敷设在有冻结危险场所时; 5 不保温时,散发的热量会对房间温、湿度参数产生不利影响或不安全因素; 6 裸露的外表面温度高于 60℃的设备与管道,且敷设在容易使人烫伤的地方时。 【条文说明】 11.1.1 需要进行保温的条件。 由于空气调节系统需要保温的设备和管道种类较多, 本条仅原则性地提出应该保温的部位和 要求。 11.1.2 为减少设备与管道的冷损失、 节约能源、 保持和发挥生产能力、 防止表面结露、 改善 工作 环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管道(包括阀门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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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了在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 策,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先进技术应用,保证健康舒适的 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 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 设计。 1.0.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与功能、使用 要求、冷热负荷特点、环境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结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环 保、卫生等政策、方针,通过经济技术比较确定。在设计中应优先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1.0.4 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对有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设备及管 道,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0.5 在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设计中,应设有设备、管道及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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