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88 2003-3-13 9:09:14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编辑:金丹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住宅、 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 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 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 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 标准。 第 1.0.3 条 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 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 一级、二 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特殊标准 (根据特殊要求确定) 较高标准 一般标准
实用文档 标准文案 节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 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 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 的标准。 第 1.0.3 条 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 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 :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特殊标准 (根据特殊要求确定 ) 较高标准 一般标准 最低限 第 1.0.4 条 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 A〔计权〕声级。各类建筑的允许 噪声级,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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