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建筑幕墙的新规定 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 【字号:大中小】 浙建〔 2013〕2 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加强建筑幕墙建设和维护管理,提高安全性能,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提出以下技术要求: 1 使用范围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和养老院二层以上部位不得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 住宅、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宜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 在 T 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玻璃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 其中,下列区域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 率不得大于: (1)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 30 米的,其道路两侧建筑物 20 米以下立面,其余路段 两侧建筑物 10 米以下立面; (2)城市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相邻建筑;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