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加强对古建筑木结构 (以 下简称古建筑 )的科学保护,使古建筑得到正确的维护与修缮,特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检查、维护与加固。 第条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条为长远保护古建筑工作的需要,每次维修所进行的勘查、测试、鉴 定、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记录、图纸、照片和审批文件等全套资料均应由文物主 管部门建档保存。 第条从事古建筑维修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经专业技术审查合格,其所承担 的任务应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条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原状系指古 建筑个体或群体中,一切有历史意义的遗存。现状若确需恢复到创建时的原状 或恢复到一定历史时期特点的原状时,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
. .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加强对古建筑木结构 (以 下简称古建筑 )的科学保护,使古建筑得到正确的维护与修缮,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检查、维护与加固。 第1.0.3条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1.0.4条 为长远保护古建筑工作的需要, 每次维修所进行的勘查、 测试、鉴定、 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记录、 图纸、照片和审批文件等全套资料均应由文物主管部门 建档保存。 第1.0.5条 从事古建筑维修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经专业技术审查合格,其所承担 的任务应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2.0.1条 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原状系指古 建筑个体或群体中, 一切有历史意义的遗存。 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