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的防火设计 第一节木结构防火设计原则及防火理念 一、木结构防火设计原则 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5—— 2003 第一章总则中 1.0.6 条规定:木结构的设计, 除应遵守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十章第 10.1.1 条规定: 木 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按照本章规定执行。本章为规定的应遵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87的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是木结构建筑防火设计的根本指导原则。设计人员或审图人员在进行工程设 计、审查时必须遵守该条规定,以维护国家标准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二、木材的燃烧特性 木材为可燃燃料,品种不同发热量各异。木材受热,温度在 100℃以下时,只蒸发水 分不发生分解。继续加热,温度在 100—— 200℃时,开始分解,但其速度很慢。分解出的 主要是水蒸气和 CO2,同时,还有少量的有机酸砌体。因此,在 20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