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电源线标志 技术要求:控制器主电源线应有明显标志。 检验方法:目测。 2、助焊剂类型 技术要求: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3、报警音响 技术要求: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音响器件中心 lm 处,音 M 向器件的声压级应在 65—115dB。 检验器具:声级计。 检验方法:用声级计测量报警音响声压级。 4、控制器基本功能 技术要求: a)报警功能: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手动报警按 钮火灾报警信号,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b)二次报警:控制器第一次报警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此 时如再次有火灾报警信号时,应能重新启动。 c)故障报警:当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控制器与传输火灾报警信 号作用的部件发生故障时,应能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 声、光故障信号。 d)自检功能:控制器应有本机自检功能。 '- e)火灾优先功能:当火灾和故障同时发生时,
'- 1 总 则 1.0.1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 和财产安 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火 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 规范的规 定。 2 基本规定 2.1 质量管理 2.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附录 A划分。 2.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2.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 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