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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tA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019年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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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 概念: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犯罪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 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 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 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2.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 3.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 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 “情节特别恶劣 ”主要是指下列 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隐患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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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隐患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加强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存在重大隐患问题企业 单位及所在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警戒教育, 有效杜绝、 减 少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上 级有关要求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 患约谈制度。 第二条 约谈范围 凡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和对人民群众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及以上事故, 或者经检查发现及群众举报查证属实, 企业单位存 在重大事故隐患问题的,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 行业管理部门都要组织事故发生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单位及 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 第三条 约谈对象 组织事故或重大隐患约谈, 按照事故发生或存在隐患等级和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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