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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29
民用建筑物与变电室、锅炉房、煤气调压站、热力交换站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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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用建筑物与变电室、 锅炉房、煤气调压站、 热力交换站的安全距离 一、多层建筑 1、变电室、锅炉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 第 5.2.2 条 民用建筑与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燃煤锅炉房 (单台蒸发量不超过 4t 且总蒸发量不超过 12t)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 5.2.1 条执行。即 6m。 2、煤气调压站 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2002 年版 ) 》 5.6.3 调压站 (含调压柜 )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 地上单独建筑与建筑物外墙面 高压 13m 次高压 9m 中压 6m 3、热力交换站 依据《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 34—2002》 10.1.1 中继泵站、热力站应降低嗓声,不应对坏场产生干扰。 当中继泵站、 热力站设备 的嗓声较高时, 应加大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 或采取降低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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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使发生炉煤气站的设计能保证安全生产,节约能源,保护 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常压固定床发生 炉煤气站和煤气管道的设计。对扩建和改建的工程,应合理地充分利用 原有的设备、管道、建筑物和构筑物。 本规范不适用于水煤气站和水煤气管道的设计。 1.0.3发生炉煤气站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和噪声的危害必须严格控制,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1.0.4发生炉煤气站和煤气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发生炉煤气站producergasstation为生 产煤气而设置的主厂房、煤气排送机间、空气鼓风机间、煤和灰渣贮 运、循环水系统以及辅助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称。 2.0.2运煤栈桥 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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