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一、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 部第 60号令)的原则,及有关建筑幕墙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建筑幕墙行业发展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2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幕墙设计 活动的单位资质等级的划分和认定。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玻璃幕墙、 金属幕墙、 石材幕墙、 组合幕墙以及采光屋顶等 建筑幕墙工程。其他类型的建筑幕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分级标准 2.1甲级 2.1.1法人资格和资产规模: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应的赔偿能力。 幕 墙设计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 2.1.2人员要求: ①本单位专业设计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的技术骨干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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