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以下简称避难硐室)的设计、装备、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编制依据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50215 —2005 《煤矿安全规程》 2010 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009 年版 《矿山救护规程》 2009 年版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煤安监司办 2010 第 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的通知》(安监总煤 装〔修 2010 〕146 号) 本文来自 3 基本要求 3.1 矿井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和巷道断面等情况, 结合矿井避灾路线, 合理选择和布置避难硐室或移动 式救生舱。 3.2 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设置采区避难硐室, 设置位置应当
1 放炮管理规定 一、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地点现场悬挂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一致的的爆破图表。工作 面实际施工的炮眼个数和装药量均不得超过爆破图表规定的数量。如工作面岩 性发生变化,需要增加炮眼数量和装药量的,必须及时变更爆破图表。 2、施工底部两排炮眼前,迎头 2米(中深孔爆破的 3米)范围的积矸必须 清理至实茬实底以下 100mm ;装药前迎头 2m 范围内无浮矸、无积水。 3、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 (1)、掘进工作面开窝时,未按《规程》规定安齐“一通三防”等安全设 施的。 (2)、局扇发生循环风或风筒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 (3)、采掘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 伞檐超过规定。 (4)、放炮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0.8%。 (5)、在放炮地点 20m 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 三分之一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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