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给水系统 一、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 1.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之规定设置。 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RJ/16—87)中明确规定了设置消防给水系统的原则如下: 6层及 6 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 5 层及 5 层以下的一般民用建筑,室内可以不设消防给 水系统。一旦发生火灾,主要由消防人员驾驶消防车赶至火场进行扑救。这类建筑由于高 度较低,消防队员可以经消防云梯至 6 层,同时消防车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中取水, 经车上水泵加压,保证水枪有足够的水量和水压。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物,室内可燃物较少的厂房和库房,以及耐火等级为三、 四级,但体积不超过 3000m3的丁类厂房和体积不超过 5000m3的戊类厂房,也可以不设室内 消防给水系统,由消防队扑救灭火。 对于下列低层建筑物必须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1) 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