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灭火规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燃煤层开采⋯⋯⋯⋯⋯⋯⋯⋯⋯⋯⋯⋯⋯⋯⋯ 第三章 防灭火装备⋯⋯⋯⋯⋯⋯⋯⋯⋯⋯⋯⋯⋯⋯⋯⋯ 第四章 日常防火⋯⋯⋯⋯⋯⋯⋯⋯⋯⋯⋯⋯⋯⋯⋯⋯⋯ 第五章 灭火救灾⋯⋯⋯⋯⋯⋯⋯⋯⋯⋯⋯⋯⋯⋯⋯⋯⋯ 第六章 火区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 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 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 (下称《规范》)。 第 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 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 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 3 条 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 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 在矿井
灭火器箱 GA 139—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6—06—14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系首次制定。 本标准制定中未检索到可供参照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本标准在制定中, 查阅了国内灭火器箱生产厂家的企业标准和相关标准; 调研分析了国 内外灭火器箱产品及其资料; 对灭火器箱存放的对象——手提式灭火器产品的有关参数进行 了统计、归纳和数据处理。经征求意见和讨论修改形成了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诸容、武镜华、朱青、刘晓新、唐祝华。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箱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 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箱体材料为金属的灭火器箱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