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 火灾的种类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火灾的种类 : 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融化固体物质火灾。 类火灾:气体火灾。 类火灾:金属火灾。 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类火灾:烹饪火灾。 危险等级 一、工业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等级: 1.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 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场所。 2.中度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 扑救较难的场所。 3.轻度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 扑救较易的场所。 二、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等级: 1. 严重危险级:使用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用电用火多,可燃物多, 起火后蔓延迅速, 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群死群伤 的场所。 2.中度危险级:使用性质较重要,人员较密集,用电用火较多,可燃 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 年 8 月 1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 全,制定本规范。 第 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 1.0.3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 1.0.4条 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的要求。 第二章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 2.0.1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