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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03
项城市经济适用房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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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经济适用房监督管理 1、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 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 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2、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 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 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 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 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 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 以处罚。 3、对弄虚作假、隐

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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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 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 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 适合中 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 适用性, 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 要达到一 定的使用效果。 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 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区别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 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 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 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 适用性是指在住房 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 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 这类住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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