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节能工程规范条文 6.1 一般规定 6.1.5 建筑外门窗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门窗每个检验批应抽查 5%,并不少于 3 樘,不足 3 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抽查 10%, 并不少于 6樘,不足 6樘时应全数检查。 2 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抽查 50%,并不少于 10樘,不足 10樘时应全数检查。 6.2 主控项目 6.2.1 建筑外门窗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 6.1.5 条执行;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6.2.2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6.2.3 建筑外窗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按地区类别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