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 一、加工阶段的防护 1、型材加工、存放所需台架等均垫胶垫等软质物; 2、型材周转车、工位器具等,凡与型材接触部位均以胶垫防护, 不允许型材与钢质构件或其它硬质物品直接接触; 3、加工完的铝合金门窗框应立放,下部垫木方; 4、玻璃周转用玻璃架上应采取垫胶皮等防护措施; 5、玻璃加工平台需平整,并垫毛毡等软质物。 二、包装阶段的防护 1、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可进行包装; 2、包装应按规定的方法和要求对产品进行包装; 3、型材包装应将同种规格的包装在一起,防止型材端部毛刺划 伤型材表面。型材包装前应将其表面及腔内铝屑清净, 防止划伤型材; 4、型材包装采用先贴保护胶带,然后外包编织带的方法; 5、包装过程中发现型材变形、表面划伤、气泡、腐蚀等缺陷或 其它产品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检验员提出; 6、产品在包装及搬运过程中应避免装饰表面的磕碰、划伤; 7、对于截面尺寸较小的型材,
木门窗安装 1 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木门窗安装。 2 施工准备 2.1 材料及主要机具: 2.1.1 木门窗:木门窗加工制做的型号、数量及加工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有出厂 合格证,且应要求木门窗制作时的木材含水率不应大于 12%。 2.1.2 木制纱门窗:应与木门窗配套加工,型号、数量、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有出厂 合格证,压纱条应与裁口相匹配,所用的小钉应配套供应。 2.1.3 防腐剂:氟硅酸钠,其纯度不应小于 95%,含水率不大于 l%,细度要求应全部 通过 1600孔 /cm2的筛。或稀释的冷底子油,涂刷木材面与墙体接触部位。 2.1.4 墙体中用于固定门窗框的预埋件、木砖和其它连接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2.1.5 小五金及其配件的种类、 规格、型号必须符合图纸要求, 并与门窗框扇相匹配。 且产品质量必须是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