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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隧道局安质发〔2015〕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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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隧道局安质发〔 2015〕1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平安 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中交隧道局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子、分公司及 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照本办法,加强安全生产 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依法自觉接受国家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以单位主要负

关于印发《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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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 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 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 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 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 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 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 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 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 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 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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