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20000106【实施日期】 20000106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 路政管理。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委托省公路管 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其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管养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公路的路政管理 职责,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四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 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 保护公路、 公路用地及公 路设施 (以下统称公路路产 ),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 公路效能, 促进商品流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 省道和县 道。乡道和专用公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 占、破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路两则建筑红线范围 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及设施。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 管养结合、 综合 治理原则。 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 以上 (含县级,下同 )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实施 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 )保护和管理公路路产; (二 )控制公路两则建筑红线范围内建筑物及设施的修建 和使用; (三 )实施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