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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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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3年第 2号 2003 年 01 月 27日 《路政管理规定》已于 2002 年 11月 26日经第 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路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为维护公路管理者、 经营者、 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 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路政管理工作应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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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20000106【实施日期】 20000106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 路政管理。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委托省公路管 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其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管养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公路的路政管理 职责,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四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 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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