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周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办法 为规范管理中心城区规划区内个人建房, 改善居民生产和生 活环境,促进城市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周口市城市总体规划》 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城区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个人建房确权的管理 处理的时间界限为 2004年,以我市 2004年航拍图记录的房 屋状况和建造时间为确认依据,并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2004 年以前建造的房屋予以认可,并按程序办理房屋产 权登记。 2、2004 年航拍时间以后建造的房屋,具有土地使用和房产 证明的予以认可;仅有土地使用证明而无房产证明的,城市居民 (农村居民)按每户人均建筑面积 40(50)平方米确认,按程序 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拆迁时对超出的面积不予补偿;无任何手续 的房屋因建设需要拆除的一律拆除不予补偿, 在规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