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的使用、维修 和其它管理服务活动,维护 业主、使用人 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 建和保持安全、文明、舒适 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 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城市 (含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 工矿区 )范围 内物业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城市各类 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 设备及公共场 地。 本办法所 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 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 托,根据物业 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与服 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 称业主,是指物业管理范围内各 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自愿、便 民、互利和实施业主自治管 理与委托物业 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 原则。 第五条 临沂市房产管理局主管临沂城规 划区内的城市物业管理工 作,各县房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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