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41号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已经 2012年 4月 24日省人民政 府第 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 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 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 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安徽省车 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执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国务院 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 况,在《车船税法》、《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目范围和 税额幅度内, 相应调整本省车